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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虛假房源致買賣雙方損失 中介或擔巨額賠償

  調研顯示:在一中院審結的150件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中介公司居間服務存在瑕疵的案件為91件。在處罰中,中介公司違規違法成本過低。法官建議,中介公司的失誤或惡意提供虛假房源、對房源信息審查不嚴等行為給買房人或賣房人造成房屋差價等損失,房屋中介公司將按照實際損失和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隨著今年前三個季度北京二手房成交量同比驟增,因二手房買賣產生的糾紛也大量湧入法院。昨天下午,北京市一中院的法官就該院近年來審理的150個因房屋中介機構不規范居間行為引發的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形成的《調研報告》,與北京五大中介公司進行座談。按照該《調研報告》,今後因中介公司提供虛假房源等過失給買賣雙方造成損失,中介公司將不能以退還中介費瞭之,有可能要按照損失比例承擔巨額賠償責任。

  市一中院的調研顯示:在該院審結的150件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其中一方當事人為中介機構的案件,占案件總數的87%。經對上述案件進行分析發現,150個此類案件中,經法院確認中介公司居間服務存在瑕疵的案件91件,占總數的60.7%。

  據市一中院詹輝法官介紹,目前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費和要承擔的責任出現比例失衡狀態。隨著北京二手房房價的連連上漲,中介公司每促成一起二手房買賣交易,收取的中介費少則三兩萬,多則十萬八萬。但是中介公司在居間介紹房屋買賣過程中要承擔的責任卻與其收取的中介費不成比例。

  詹法官表示,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房地產中介管理立法,僅有幾條法律規定散見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合同法》中。行政機關對中介公司違規行為的罰款以三萬元為上限,違法成本過低。

  此外,由於《合同法》將中介公司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限定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甲種建地任何問題免費諮詢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所以過去對於因中介機構的其他不當行為給房屋買賣方造成損失的情況,法院一般都隻判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而對於買房人或者賣房人因買賣合同不能履行造成的因房價上漲帶來的損失,僅在買賣雙方之間承擔。這使得中介機構客觀上處於免責狀態。

  對此,市一中院的調研建議今後二手房屋買賣三方即賣房人、買房人和中介公司合同未能履行或解除、被撤銷、無效的案件,可以對合同中中介服務條款進行擴大解釋,建立起包括中介機構在內的三方歸責模式,在確定各方過錯和責任的基礎上分配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確實因中介公林口區信貸司的失誤或惡意提供虛假房源、對房源信息審查不嚴等行為給買房人或賣房人造成房屋差價等損失損失,房屋中介公司將按照實際損失和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據悉,市一中院的調研已經報送市政法委和市高院。

新聞來源http://cs.house.sina.com.cn/news/2013-11-23/030837483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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